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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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
2009-03-17 14:32

“订金(定金)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在实践中,很多婚纱摄影行业的格式合同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这到底是否合理呢?佛山王小姐用自己的维权历程,挑战了这个霸王条款。
案件回放

王小姐和刘先生是一对新婚夫妻。为了给新婚留下美好的回忆,他们经朋友介绍,选择某婚纱摄影企业拍摄婚纱照。并于2007年4月初,下了订金1200元,该摄影企业给王小姐出具了预约单,该单载明“订金(定金)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9日期间,王小姐、刘先生先后向婚纱摄影公司支付了4440元款项(含定金840,预付款3600元)。

2007年10月初,王小姐确定婚期为2008年2月,为赶在此前将婚纱照拍摄完成,王小姐明确告知被告拍摄婚的目的以及强调婚期是2008年2月。经协商,双方将拍摄时间定在2007年12月9日。

在拍摄过程中,王小姐觉得婚纱公司服务态度不好。在拍摄完照片,婚纱摄影公司邀请王小姐去看样片,王小姐发现照片质量非常有问题,照片中刘先生的眼睛一大一小,非常影响美观,根本无法达到婚纱摄影的目的。经过婚纱公司草草的修改,仍然无法对设计排版环节进行补救。

2008年2月末,王小姐和刘先生如期举行了婚礼,婚礼前拿到婚纱照的愿望无法实现。王小姐感到,自己最重大的一次人生纪念活动,被搞得不堪回首。要求对方退还大部分款项。

在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向佛山某区工商局12315投诉。婚纱公司派人到12315处参加调解时,声称按照婚纱摄影的预约单之约定,“订金(定金)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根据该条款,客户所付款项,不能退还,这是婚纱业的行规。但根据实际情况上,可以酌情补偿。

由于双方在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王小姐提起了诉讼,以婚纱摄影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所有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

记者走访了中顾网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王祖锋律师。王律师认为本案中,婚纱摄影公司提供的任何情况下不退款的条款系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理由如下:

该条款是婚纱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婚纱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和消费者商量的条款,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

1、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婚纱公司上述条款,否定定金的担保功能,违反了担保法和合同法对“定金在一定条件下应该双倍返还”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无效的条款。

2、该条款设置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婚纱摄影中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就是取得质量合格的婚纱照,主要义务就是足额支付服务费。婚纱公司的主要权利就是依约获得服务费,主要义务就是拍摄、制作好质量合格的婚纱照。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该是对等的,而且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互为条件的,即如果权利不满足,义务就不应履行,这也符合权义一致性原则。但是,该条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婚纱公司拍摄的照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都可以收取到服务费;而消费者不论能否收到质量合格的婚纱照,都要无条件付出服务费。这明显免除了婚纱公司勤勉工作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取得合格照片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条款所设置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上述规定,是无效的。

3、该条款是免责条款,婚纱公司未尽合理说明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很明显,该条款规定任何情况下婚纱公司不用退还定金或者预付款,显然是一个免除婚纱公司责任的条款。就这种免责的格式条款而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婚纱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尽到了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婚纱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该条款,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王祖锋律师认为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实质不公平,是无效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婚纱公司不能据此抗辩不退还定金和预付款。

判决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判决对方退还1500元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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